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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与绿地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占用合同,占用期间,占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产权管理单位验收。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公共树木,砍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剪规范与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补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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