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职权分解 > 行政征收 > 正文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职权名称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具体条款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与绿地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占用合同,占用期间,占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产权管理单位验收。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公共树木,砍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剪规范与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补偿费收费标准。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定、缴费、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园林管理处

执法岗位

园林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A、副主任B

备注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城市建设 | 政策法规 | 建设管理 | 园林城市 | 效能建设 | 建委文件 | 党建园地 | 建设论坛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淮南建设委员会主办:http://www.hncj.gov.cn

网管信箱:liucy@huainan.gov.cn 联系电话:0554-6644226

Copyright ©2006 - 2008 hncj.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6002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