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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绿化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职权名称

异地绿化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具体条款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达不到绿化规定又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异地绿化。异地绿化收费标准按淮南市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并按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得低于40元。异地绿化应当按照小游园和公共绿地的建设规划就近实施,异地绿化收费标准按淮南市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定、缴费、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园林管理处

执法岗位

园林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A、副主任B、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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