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职权分解 > 行政征收 > 正文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职权名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执法程序

由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或市政处设施办征收后上缴市预算外指定帐户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城市建设 | 政策法规 | 建设管理 | 园林城市 | 效能建设 | 建委文件 | 党建园地 | 建设论坛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淮南建设委员会主办:http://www.hncj.gov.cn

网管信箱:liucy@huainan.gov.cn 联系电话:0554-6644226

Copyright ©2006 - 2008 hncj.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6002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