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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法定依据

《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具体条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质监站派员对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使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签发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执法程序

受理、审查、勘察、决定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质量监督站站长、副站长、质监员;室内装饰管理处主任、副主任、科员(室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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