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法定依据
《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具体条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质监站派员对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使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签发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执法程序
受理、审查、勘察、决定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质量监督站站长、副站长、质监员;室内装饰管理处主任、副主任、科员(室内装饰)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