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结果的监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具体条款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全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出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执法程序
1、申请;2、受理;3、监督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主任工程师、科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