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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结果的监督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结果的监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具体条款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全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出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执法程序

1、申请;2、受理;3、监督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主任工程师、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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