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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标过程的监督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标过程的监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具体条款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没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得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执法程序

1、申请;2、受理;3、监督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主任工程师、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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