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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开标过程的监督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开标过程的监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具体条款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执法程序

1、受理;2、审查;3、监督

实施机构

淮南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主任工程师、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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