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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发标过程的监督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发标过程的监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具体条款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了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执法程序

1、受理;2、审查;3、监督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主任工程师、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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