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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的监督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的监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执法程序

1、受理;2、审查;3、监督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主任工程师、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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