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发布招标公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了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执法程序
1、受理;2、审查;3、发布。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网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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