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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发布招标公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了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执法程序

1、受理;2、审查;3、发布。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网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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