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法定依据
《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执法程序
每月发布一期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