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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5号令)

具体条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执法程序

1、受理;2、审查;3、监督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委建设市场科

执法岗位

科长、副主任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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