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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法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

具体条款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执法程序

1、受理;2、审查;3、监督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委建设市场科

执法岗位

科长、副主任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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