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职权分解 > 行政执法义务规定 > 正文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执法义务性规定

职权名称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具体条款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建设的详细规划必须有相应的城市绿化规划的内容。每年城市绿化应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由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绿化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执法程序

1、编制;2、评审;3、上报;4、公布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

执法岗位

委城建科、园林处

备注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城市建设 | 政策法规 | 建设管理 | 园林城市 | 效能建设 | 建委文件 | 党建园地 | 建设论坛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淮南建设委员会主办:http://www.hncj.gov.cn

网管信箱:liucy@huainan.gov.cn 联系电话:0554-6644226

Copyright ©2006 - 2008 hncj.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6002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