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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法定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不得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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