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法定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不得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