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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

具体条款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据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园林管理处园林设施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

主任、副主任、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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