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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定依据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具体条款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浏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浏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园林管理处

执法岗位

园林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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