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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具体条款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绿化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⑴与主体工程统一征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⑵设计方案的确定和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⑶附属绿化工程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并按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得低于40元。⑷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园林管理处

执法岗位

园林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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