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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具体条款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与绿地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占用合同,占用期间,占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产权管理单位验收。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园林管理处

执法岗位

园林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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