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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具体条款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公共树木,砍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剪规范与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园林管理处

执法岗位

园林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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