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审查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