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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审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审查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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