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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审批

法定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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