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审批
法定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