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职权分解 > 行政许可 > 正文
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法定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三十一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应当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并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城市建设 | 政策法规 | 建设管理 | 园林城市 | 效能建设 | 建委文件 | 党建园地 | 建设论坛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淮南建设委员会主办:http://www.hncj.gov.cn

网管信箱:liucy@huainan.gov.cn 联系电话:0554-6644226

Copyright ©2006 - 2008 hncj.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6002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