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