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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实施机构

淮南市市政管理处

执法岗位

设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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