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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地产开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04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法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具体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整取证;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

主任 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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