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职权分解 > 行政处罚 > 正文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04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法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具体条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整取证;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 主任 科员
备注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城市建设 | 政策法规 | 建设管理 | 园林城市 | 效能建设 | 建委文件 | 党建园地 | 建设论坛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淮南建设委员会主办:http://www.hncj.gov.cn

网管信箱:liucy@huainan.gov.cn 联系电话:0554-6644226

Copyright ©2006 - 2008 hncj.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6002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