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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04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法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具体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整取证;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 主任 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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