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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04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法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第三十条
具体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请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整取证;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 主任 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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