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查处
法定依据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安全站站长、副站长、主任工程师、科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