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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1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查处

法定依据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安全站站长、副站长、主任工程师、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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