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城建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具体条款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三)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城建档案的;(五)倒卖城建档案牟利或者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未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未按期移交城建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城建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在利用城建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城建档案。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城建档案馆
执法岗位
业务指导室主任、执法人员A、B、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