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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具体条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城建档案馆

执法岗位

业务指导室主任、执法人员AB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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