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