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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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