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