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未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者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者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