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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审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虚报的工程价款,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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