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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未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未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附:第十二条第二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应当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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