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未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附:第十二条第二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应当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