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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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