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