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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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