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