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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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