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具体条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市抗震办
执法岗位
主任、副主任、执法人员A、B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