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