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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执法岗位

站长,执法人员AB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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