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
具体条款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委建设市场科
执法岗位
科长、副主任科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