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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

具体条款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委建设市场科

执法岗位

科长、副主任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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