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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

具体条款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委建设市场科

执法岗位

科长、副主任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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