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
具体条款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委建设市场科
执法岗位
科长、副主任科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