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处罚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
具体条款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接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委建设市场科
执法岗位
科长、副主任科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