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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处罚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

具体条款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执法程序

1、立案;2、调查;3、告知;4、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委建设市场科

执法岗位

科长、副主任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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