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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9

 

职权类别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职权名称

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

法定依据

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执法程序

1、申请;2、受理;3、备案

实施机构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执法岗位

安全站站长、副站长、主任工程师、科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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