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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经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项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书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经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
《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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